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和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关心和支持农民生产和生活,维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
总的原则:“三不变、两适当”原则,即:与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挂钩的补贴办法不变,本县境内(岗埠农场、农场单列)凡种植水稻的农户都享受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20元,不受原农业税纳税面积,县各部门所属场圃的水稻面积申报及补贴资金兑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民在县外承包种植水稻的,由被承包单位负责补贴;粮食主产区范围不变,我县属粮食主产区,直补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资金管理方法不变,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通过“一折通”到户;适当简化操作程序;适当推迟面积核实和资金兑付到户的时间,在水稻栽插结束后核实面积。粮食直补工作重点要抓好农民申报、面积核实、张榜公示和资金兑付四个工作环节。
二、实施步骤和办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
各乡镇(场)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粮食直补家喻户晓,营造全民关心粮食直补、了解粮食直补、参与粮食直补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直补面积的申报和公示阶段
具体步骤为:
1、认真申报。各乡镇(场)6月30日前召开会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村、组干部逐户核实农户今年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不得以原纳税面积,认真填好分户清册。分户清册(附表一)从乡镇(场)财政所(财务科)领取。财政所提供的分户清册是全部农户名单,其中没有种植水稻的农户不得填报。清册要经农户本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按手印)确认,并由填报人员签名,村民组长签字,责任明确到人。。
2、严格核实。在统计分户种植面积期间和结束后,村、组干部一定要严格核实面积的准确性,既不能漏报,也不能虚报,确保申报面积的真实性。对乡村面积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广泛公示。在水稻面积申报和乡、村核实后,以经过农户确认和乡、村核实的面积为依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用复印件全部张榜公示,这是今年确保直补面积准确性的关键,决不能走过场,更不能暗箱操作,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抓好公示工作,公示时间必须保证7天以上,因风雨或人为原因造成公示栏损坏的要重新公示,确保农户看到、看清、看全。全县统一公示时间为7月4日-10日。。。
4、对分户登记和公示中出现的问题,要按规定及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及时纠正处理,确保申报的面积不重、不漏、不虚,准确无误。
5、公示结束并确认无异议后,以分户清册(附表一)汇总村级统计表(附表二),以分村统计表汇总本乡镇(场)的统计表(附表三)。每个清册、统计表必须由填报人和各级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各级公章进行确认,清册和统计表均一式三份,一份复印件作公示用,原件和另外一份复印件于7月10日前统一报到县农业局综合科,因拖延时间而影响到全县和全市的上报的,后果自负。。
第三阶段:组织核查阶段
县农业局在各乡镇(场)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填报的清册,抽调人员组成核查小组,开展水稻面积核查工作。
1、核查以行政村为单位,抽查村民小组和农户,核实农户实际种植水稻面积、对申报的面积是否确认、村民小组对申报的面积和补贴资金是否公示等。
2、核查小组实地查看村民小组的公示栏,确认公示的面积和补贴金额是否与上报的清册一致,农户在公示中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等。
3、对组、村、乡镇(场)汇总上报的清册进行准确性复核。
第四阶段:汇总上报阶段
各乡镇(场)在完成申报登记、及时处理公示中出现的问题并确认无误后,由乡镇(场)长在汇总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7月10日前交农业局,由农业局汇总,将直补清册交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复核后,据此拟定全县直补方案,并于7月12日前报县审批,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
第五阶段:直补资金兑付阶段
今年农业税已全部免征,根据省要求,我县作为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试点县之一,已制定了《县财政涉农补贴资金实行“一折通”发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发〔〕83号)。今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全部通过“一折通”发放到农户。具体安排为:
1、各乡镇(场)在直补面积的申报和公示阶段,要将“一折通”农户信息采集表中的“序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等资料一并填入申报清册,以便于编制直补资金兑付清册和“一折通”的操作。
2、县乡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农业部门提供的农户实际种植水稻面积,核定粮食直补金额。并将核定后的粮食直补清册交县信用社,作为信用社向农户“一折通”发放直补资金的依据。
3、各信用社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直补资金兑付清册,通过“一折通”方式,于9月20日前将粮食直补资金全部打入农户存折。
4、通过乡镇财政服务大厅或定时定点向农户直接发放“一折通”,农户凭身份证到财政服务大厅签字或盖章后领取存折,严禁村、组干部代领,资金兑付过程中不准抵冲任何费用。
5、县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直补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入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抵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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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责任和要求
对农民实行粮食生产直接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多予少取”方针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涉及农村千家万户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惠农,各乡镇(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粮食直补工作作为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抓紧抓好。
首先,各乡镇(场)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自觉性。对农民实行粮食直补是一项性强、面广量大且很复杂的工作,一定要从维护农民利益、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责任的重大,各乡镇(场)要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直补负全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将这件惠及农民的事情做好,坚决杜绝因粮食直补问题而引发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一、奖励对象:
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二、奖励:
1、每提供一条招商引资有效项目信息奖励1万元。
有效项目信息释义:有效项目信息是指单体总投资3000万人民币以上(境外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投资方有明确的在坛投资意向,其主要投资决策人来坛考察、洽谈项目。
有效项目信息确认:首次接洽项目的部门应在该项目主要投资决策人来坛考察、洽谈前,将项目信息备案登记表通过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项目信息备案登记,对未及时报送书面材料的项目信息不予确认统计。市招商办根据项目情况协调相关领导或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参与接洽。确认为有效项目信息的,由市招商办组织录入实时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并进行实时跟踪管理。
2、市财政下达的项目落地奖励资金全额奖励给有效信息提供人。
项目落地奖励:在项目竣工并产生应税销售后,市外内资项目单体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按核定总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外资项目实际到账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2‰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奖金发放到市级机关部门,由市级机关部门自行对招商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落地项目实绩确认:落地项目确认工作由市招商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外资项目由商务局配合确认。市外内资项目,其中一产项目由市农林局配合确认,二产项目由市经信局配合确认,三产项目由市发改局配合确认。新引进项目必须已完成立项、环评、土地征(租)用等工作,且有实质性投入,凭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予以确认(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及增资项目除外)。受奖部门和奖励金额由市招商办初审后,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提供重大投资项目(单体实际投入1亿人民币以上或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有效信息,项目落地后,一事一议,给予重奖。
4、每提供一条有效项目信息,信息提供人所在科室年度工作效能考评加5分,项目落地再追加5分,最多加20分。
三、相关要求:
1、项目信息备案登记表报送至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做出成绩的同时,某同志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
一、在政治理论学习上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表现为时紧时松,不能坚持经常。
二、部署工作多,抓落实不够,从大处着眼多,从小处着手少。
三、工作中有时犯急躁病,开展工作的决心大,信心足,但是有时有急于求成的思想。
四、在廉洁自律上标准不高,有与条件好、收入高的单位相攀比的思想和不平衡心理。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
六、在关心干警上做的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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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坚持勤奋学习,更新知识结构,在真学真用真懂上下功夫,通过学习,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巩固宗旨信仰,增强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坚持严抓敢管,锻造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班子团结,坚持“多角度、全方位”管理队伍,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善打硬仗的检察队伍。
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干警中调查研究,集中精力为群众为干警办实事。
四是加强思想修养,遵守各项廉政勤政制度,增强防腐拒变能力,真正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文明办案,确保执法办案的公平正义。
一年来,团支部认真组织团员学习团的十七大报告,并以开展增强共青团员意识主题教育活动的要求,加强了团员的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对个别业务知识不大好的团员,通过与她们谈心,给她们鼓鼓劲,在今年的“三基”考试中,都取得了较大的进步;同时,要求团员青年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引导他们紧紧围绕医院中心工作,在各自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据了解,团员青年今年在每次举行的“三基”考试和各种医疗护理工作检查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有30多人次获得了奖励。
二、完成团换届选举工作
根据团章规定,我院于今年月28日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经过与会团员投票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团支部委员会。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以及团员分布在不同科室的特点,新一届团支部委员会下设三个团小组,并明确了各小组的组长和工作职责。团小组的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深化创号活动,推动活动深入开展
一年来,团支部结合医院实际,组织急诊科、妇产科和骨科创号集体深化创号活动,创新服务模式,向病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在今年4月份市创号领导小组组织的复审检查活动中得到了领导的肯定,急诊科还于8月份获得了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同时我们还组织创号单位到县城附近参观学习兄弟单位的创号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推动了我院创号活动深入开展。
四、大力推进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做好医疗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大力推进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一年来,团员青年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纷纷为困难群众、社会公益事业等捐款献爱心:3月4日组织青年志愿者在县城中心文化广场开展“学雷锋义诊活动”,接待群众200多人,发放各种宣传资料1000多份。5月4日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五四”青年节趣味竞技活动获得团体第三名,并获得了道德风尚奖;5月29日,组织青年志愿者慰问县特教学校师生,给他们送去价值900多元的学习用具、体育用品和生活用品以及现金1000元,并免费为师生们进行健康体检;10月16日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全县冬修水利大行动,12月3日,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团县委在屯开展的支援新农村建设青年联谊文艺晚会,团员青年在舞台上精彩的文艺表演赢得了观众的喝彩和掌声,同时也增进了与其他兄弟单位之间的友谊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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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原则
按照“五办二中心”的工作职责,实行“责任明确、分工负责、考核到人、奖金挂钩”的考核原则。
二、考核对象
街道“五办二中心”机关干部。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
考核采用百分制,按工作实绩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的基本分为100分,每分分值年终由党工委确定。
㈠本职工作(50分):
主要围绕县对街道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领导责任分解要求,按可升分部分和扣分部分分类进行考核。
1、基本工作(40分)(考核五办二中心):
(1)、升分部分:以办(中心)为单位,按照县对街道考核得分为依据,超分即升分、减分即扣分;
(2)、扣分部分:以办(中心)为单位,按照县对街道岗位责任制考核扣分情况,出现扣分的同等扣分;
2、驻社区(居)工作(10分)(此项不考核经发办):
年终与社区(居)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得分挂钩,所驻社区(居)考核得分乘以相应社区(居)难易系数后按社区(居)分别进行排序结算个人考核得分,即以指导员得分中间一位为基数,社区每高一位,升0.5分,每低一位,扣0.3分,居委会每高一位升1分,每低一位扣0.5分,依此类推。联络员得所在片平均分。
3、经济发展工作(10分)(此项只考核经发办):
(1)、引进金融保险及担保、典当、现代物流、旅游开发、会展服务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软件开发、广告设计、咨询认证、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且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每落户1家,升1分,限升5分。
(2)、引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三产企业10家,每完不成1家扣1分,每超1家加0.5分。
㈡特色工作(基本分30分):
根据年初街道向县提交的若干项特色工作,根据县对街道特色工作的考核情况,落实到相关办(中心),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㈢民主评议(基本分20分):
1、机关干部互评(基本分10分)。由全体机关干部进行互评,并按位次确定得分。1-10位得10分,11-20位得9.5分,21-30位得9分,31-40位得8.5分,41位以后得8分。
2、党工委评议(基本分10分)。年终由全体班子成员根据“五办二中心”每个干部平时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得分。
㈣附加分(倒扣分部分):
1、附加分:
⑴“五办二中心”集体在本年度获得县委县(包括市级部门)及以上表彰的本办(中心)人均每项升1-4分,升分以5分为限。分管线与办公室(中心)交叉的各半升分。
⑵个人在本年度获县委、县(包括市级部门)及以上表彰的,每项升1-4分,升分以5分为限。
⑶鼓励街道除经发办以外其他干部积极参与楼宇招商,每引进一只项目在年终街道内部岗位责任制考核适当给予加分。
⑷参加党工委、办事处中心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酌情升1-3分。
⑸信息工作,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2、倒扣分:
⑴社会稳定工作:按照街道领导稳定工作责任分解的要求,对照县《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出现扣分情况的相关驻社区(居)指导员、联厂干部同等扣分,相关联络员及其他责任办(中心)减半扣分。(由综治中心负责考核)
⑵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每死亡1人扣相关责任人1分;发生企业火灾事故或重大污染事故导致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的,每起扣相关驻社区(居)指导员、联厂干部各1分;其他责任办(中心),以办(中心)为单位人均扣0.2分;相关的联络员减半扣分。(由经发办负责考核)
;其他责任办(中心),以办(中心)为单位人均扣0.2分;相关的联络员减半扣分。(由社事办负责考核)
⑷机关效能建设:自觉执行机关规章制度,每发生或出现一起违反机关规章制度的事件或现象,扣当事人1—3分;因干部工作、作风被上级效能明查暗访组发现或市级(含)以上媒体反面曝光的,每出现一次扣责任人2分;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因个人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群众意见、反响较大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比例扣减全年考核奖。(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考核)
四、计奖办法
1、“五办二中心”岗位责任制考核按县对街道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按一定比例作为街道内部考核奖金(具体比例年终另定)。考核系数对照县对镇街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考核意见执行。
(1)、主任、主任得班子人员的平均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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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违法、违纪、违反效能建设规定和重大事件的,按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减发直至取消全年奖金,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4、人员调整以工作月或工资发放月计算。
5、各类假期按街道有关执行。
五、组织领导
1、考核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下由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2、成立街道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关键词:不定时工作制;立法缺陷;完善建议
一、案例介绍
张某于2008年8月22日到河南省中诚嘉盛物业有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共两年。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每天从晚8点到早8点工作12小时。在工作的前半年时间里,原告没有周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之后的每个月有两个休息日,但每天仍然工作12小时,直至合同终止。
后来,双方就加班加点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请求对方支付:(1)工作两年期间里每天加班四小时的加班工资24393.1元;(2)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32028.12元;(3)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48.31元。张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先后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
两审的判决均驳回了张某的请求,理由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而且,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二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因此,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二、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原告的岗位实行的是不是不定时工作制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原告的工作岗位,如果要适用的话,只能适用第三项的弹性规定。而弹性规定的适用范围过于模糊,难以用文释的方法来界定其具体范围,因此只能用目的解释的方法加以确定。所谓的“不定时”,是指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没有固定的工时数。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应适用于工作时间具有不固定性、工作安排具有机动性的岗位,不能任意地扩大其适用范围。
本案中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原告的工作时间是晚8点到早8点,而且工作中间没有休息时间,这种约定明显与前述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情形不相符。所以,原告的工时制实际是标准工时制
综上,虽然被告申请和获批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情形,且原告的实际工作安排也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所以,原告适用的是标准工时制而不是不定时工作制。
(二)原告主张的加班费是否应得到支持
因为不定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所以,当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时,就应当适用标准工时制。通过前文的论述可知,原告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因此就不能按照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所以,被告应按照标准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向原告支付加班费。
(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一定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不定时工作制属于特殊工时制,是企业因生产或其他特殊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安排职工的工作,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特定的职工实行的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实践中,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岗位分为三种:一种是像保安这类执勤值班人员,需要二十四小时工作的;第二种是像消防人员、抢修人员一样需要机动作业,任务完成后才可下班的;第三种是像某些企业职工一样,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时间就是工作时间,什么时候完成什么时候下班,因此没有固定的下班时间和工作时间。
第一类岗位因需要全天二十四小时工作,所以是不存在加点工作和支付加班费问题的。在第二类岗位上,职工每次下班的时间点减去上班的时间点就是工作时间,在理论上也不存在加点和支付加班费问题。但是,用人单位应适当控制职工的工作时间,不能使其超负荷工作,侵犯其休息权。如果工作超过合理的时间限度就应当支付一定的“加班费”作为补偿。在第三类岗位上,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量的时间就是自己的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增加劳动定额,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势必会增加,这种情形下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所以说,并不是所有的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都不用支付“加班费”。
三、本案折射出的不定时工作制的立法缺陷
不定时工作制作为标准工时制的补充,不仅能使企业灵活自主地选择用工方式、加强人事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同时还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大力推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是,其在制度上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一)具体适用范围不明确
由于法律对适用范围的很少,具体某一岗位是否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决定权就落到了劳动行政部门手上。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来满足一些新兴岗位的需求,以此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但是,这样也会带来一定的弊端:首先是各地的适用范围不统一。如《山东省旅游条例(2010修订)》规定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郴州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样会使性质相同的岗位适用不同的工时制,无法得到统一地监管。也会使有些企业因没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失去市场竞争力。其次是扩大了审批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现有的法律使得审批部门对于某一具体审批项目是否属于“其他”类型,是否应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无所适从”,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由此就可能会有、等现象出现。
(二)劳动者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原劳动部的要求,企业要采取集中工作和休息、弹性工作时间及轮休调休等方式,保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但是,要如何“集中”、“弹性”却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有些省市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劳动者工作时间作出了规定,比如《厦门市劳动管理规定(2005修正)》规定企业劳动者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天津市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最多为44小时。但是,有这种规定的毕竟是少数,大多地方都没有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实际中确定工作时间的方式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工会协商一致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这种方法的不合理性在于:首先,由于就业形势紧张,劳动者为了能够就业通常会同意用人单位的单方面工作时间安排;其次,工会虽然名义上是职工利益的代表,但实际中多代表用人单位的利益;第三,由于缺乏审批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只能依靠自由裁量来作出决定。而行政部门的利益通常和用人单位的相一致,所以一般会批准用人单位的工时安排。这样,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安排就能得实施。而企业为实现利益最大化,通常会制定不合理的工时安排,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这样就导致劳动者的休息权无法得到保障。
(三)劳动者工资权无法得到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能主张150%的加点工资、200%的周休息日加班工资及300%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对于同一性质的岗位,如果有的企业申报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有的企业没有申报实行。那么就会出现同一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收入会少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工资收入这种不公平现象。
(四)审批流程不明确不统一
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审批流程做出规定,这导致实践中不同地方的审批程序各有不同。有些省市并没有对审批流程做出细化规定,审批完全依靠劳动行政部的自由裁量权。有些省市虽然制定了相关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但相互之间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比如,在是否应提交职工休息休假安排上,湖北省、青岛市、郑州市、大连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是否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上,各地就规定的不一致。湖北省规定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郑州市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应当实地核查,而大连市和青岛市则明确规定必须实地核查才能做出许可决定。由于审批流程不明确、没有可参照的具体标准,以及审批人员缺乏有关专业知识,实践中出现了企业怎么申报劳动行政部门就怎么批的现象。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不定时工作制属于特殊工时制,法律规定了事前准入机制。但是,对于许可后的监督却鲜有规定。即使有规定,也只规定了在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时才会启动的劳动监察制度。因此,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名曰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则实行标准工时制,或者未按许可内容执行的现象发生。在上述现象发生后,本应对用人单位采取处罚措施,以制止这类现象的再度发生。但是,由于现行制度缺乏惩治这类行为的有效措施,使得这类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时有发生。
四、对完善不定时工作制的建议
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行,可以使企业更加灵活、快捷地开展业务和管理职工,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职工管理效率,增强企业的劳动用工自。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也易被破坏。
(一)明确和细化具体适用范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应通过法律来统一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一方面,规定哪些人员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将不适用的人员明确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对具体适用的范围再进行细化。比如,《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就对“高级工作人员”进行了细化规定,不仅包括用人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其他人员。这样就能从根源上限定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从而劳动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二)对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即使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用人单位也应当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让劳动者连续超负荷工作。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非法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应明确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小时,对于需要24小时执勤的岗位,要保证劳动者执勤两天休息一天。并且,规定以月为周期,保证劳动者每月至少休息4天。以此防止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侵犯其休息权。
(三)明确对劳动者报酬请求权的保护
法律虽然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支付加班费问题,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增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于有劳动定额的岗位,如果劳动者超定额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应就超出部分给予合理补偿。对于那些不能自主安排工作时间的岗位,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这类劳动者享有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权。
(四)明确审批流程、统一审批办法
虽然有些省市对审批流程和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相互之间不统一,不利于实现审批一体化。所以,国家应当在法律中明确审批流程、统一审批办法,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据和程序作出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提交劳动者休息休假办法以及工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审批机关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做出许可决定等内容。这样才能保证每一个许可都既能满足企业的利益需要,也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监管网络,明确企业责任
首先,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用人单位不定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同时还要建立职工举报机制,对于劳动者举报的问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必须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一经发现有违反工时制度的现象,必须立即严肃查处。对于擅自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应当立即要求其补办手续和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擅自变更工时制度内容的单位,在撤销其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的同时,还应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已达到惩罚和预防的效果。
不定时工作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选择的结果。这种制度产生的初衷是好的,但实践中却被有些企业利用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明确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和劳动者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完善审批制度和监督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不定时工作制的作用,从而促进和谐用工关系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程浩.我国特殊工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10(1)
[2]班小辉,李坤刚.完善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思考―以李某诉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案为视角[J].法治论丛,2010(7).
[3]李玉江,刘建军.实行“非标准工时”更需要标准[J].山东劳动保障,2010(1)
[4]邹卫民.进一步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对策建议[N].人民日报,2012.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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