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的合法性。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应将债务人列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债务人可以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原告。
(四)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只能充当证人。
(五)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可因案而异,但并非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债务人如果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为原告;B、为被告;C、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D、为证人。
(六)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案情,确立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A、应当列债务人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B、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C、列债权人、债务人为共同原告;D、充当证人。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事项:
(一)代位权仅限于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二)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列明;
(三)被告住所地人民为管辖;
(四)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而非债务人。
三、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诉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