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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冠疫苗接种自愿原则 法律问题

来源:游财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对于使用变相强制手段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现象,国家有关部门一直重视。2021年4月11日,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曾表示,个别地方在疫苗接种工作中出现了简单化,甚至一刀切的情况,这种做法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新冠病毒肺炎“乙类甲管”相关要求,适龄无禁忌人群应该做到应接尽接。对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对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群体的通知,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已经关注到,并已及时予以指导和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苗接种自愿原则是新冠病毒疫苗接种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的基本原则。疫苗接种遵循自愿,不强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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