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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新冠疫苗接种禁忌人群

来源:游财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3月29日发布《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指南显示,对2剂或3剂次程序的疫苗,未按程序完成接种者,建议尽早补种。免疫程序无需重新开始,补种完成相应剂次即可。对在14天内完成2剂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者,在第2剂接种3周后尽早补种1剂灭活疫苗。对在14-21天完成2剂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的,无需补种。法律依据: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 二、推荐免疫程序 (一)适用对象。 18周岁及以上人群。 (二)接种剂次和间隔。 1.新冠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 接种2剂;2剂之间的接种间隔建议≥3周,第2剂在8周内尽早完成。2.重组新冠病毒疫苗(5型腺病毒载体) 接种1剂。3.重组新冠病毒疫苗(CHO细胞) 接种3剂;相邻2剂之间的接种间隔建议≥4周。第2剂尽量在接种第1剂次后8周内完成,第3剂尽量在接种第1剂次后6个月内完成。 (三)接种途径和接种部位 推荐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打新冠疫苗不属于违法行为,而目前国家并未出台有关不接种新冠疫苗就违法的文件,虽然现在国家虽然没有强制规定新冠疫苗违不违法,但是提议全民接种新冠疫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针对部分重点人群开展接种,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工作人员,以及前往中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去工作或者学习的人员,尽力缓解输入性疫情防控的压力,降低本土病例发生和国内疫情暴发的风险。2.通过有序开展接种,符合条件的群众都能实现“应接尽接”,逐步在各人群当中构筑起人群的免疫屏障,来阻断新冠病毒在国内的传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七条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宜接种人群;(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5)妊娠期妇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打新冠疫苗不属于违法行为,而目前国家并未出台有关不接种新冠疫苗就违法的文件,虽然现在国家虽然没有强制规定新冠疫苗违不违法,但是提议全民接种新冠疫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5)妊娠期妇女。法律依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 (六) 接种禁忌。通常的疫苗接种禁忌包括:(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5)妊娠期妇女。本指南对说明书中所列部分接种禁忌或慎用人群,参照下述特定人群接种建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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